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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与需役地的区别

柯希彬   来源:网易

《供役地与需役地:区分与联系》

在物权法中,地役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它是指为了提高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依据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其中,设定地役权的土地被称为供役地,享有地役权的土地则被称为需役地。供役地与需役地作为地役权制度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作用。

供役地是为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提供便利或限制自身使用权的土地。供役地的所有人通过设定地役权,将自身的部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需役地所有人,以满足需役地的特定需求。因此,供役地的所有人通常会因为提供地役权而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利益,如租金、一次性费用等。同时,供役地的使用受到一定限制,以保证需役地权利人的权益。

需役地则是指因供役地的存在而受益的土地。需役地的权利人通过设定地役权,获得了对供役地的使用权,这使得需役地的利用价值得以提升。例如,需役地可以修建道路、管道等设施,从而改善土地的交通条件或供水条件,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因此,需役地的所有人无需支付额外的成本,就能享受到供役地带来的便利。

总的来说,供役地与需役地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供役地提供了便利,而需役地则享受了这些便利。在地役权制度下,供役地与需役地之间的这种关系被法律所确认,使得双方的利益得到了保障。